据现行法律条文所规定,当保证人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之后,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讨赔偿的权力。
也就是说,在保证人履行其债务并确保了相关责任后,同样拥有保障自身权益的机会,他们有权利向债务人要求赔偿。
所谓保证人的追偿权,就是在他们承担起保证责任以后,能够向主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法定权利。
无论该保证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类型,若保证人确实已承担了保证责任,那么他就享有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合法权益。
至于追偿的具体范围大致可涵盖以下几个方面:第一项即是为清偿其保证债务所实际付出的财产价值;其次,为了履行保证义务而产生的所有其它费用也应当计算在内;此外,还应包括所有各类费用的利息;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,便是保证人为履行其保证义务而可能会遭受的一切经济或物质损失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条
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,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,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。